9月28日,江苏高院、省司法厅、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典型案例茶叶 。其中,某酒业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案引发关注。
记者了解到,2023年11月30日,王某在某酒业公司处购买一盒安吉白茶,花费360元茶叶 。后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,称其所购白茶是过期产品。经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,该白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,保质期18个月。2023年12月13日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,并经听证等程序后,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决定,责令某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行为,没收所得,5万元。某酒业公司不服,向某区申请行政复议,要求撤销决定。
某区经审查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》第五条规定,行政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,行政所适用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及社会程度相适应茶叶 。本案中,经调查取证发现,某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,系初次轻微,未造成后果,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5万元的,虽然已经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从轻,但仍与某酒业公司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程度不相当,存在小过重罚情形。某区决定撤销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,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。
行政具有制止和惩戒行为的作用,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行为的功能茶叶 。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,必须严格监管。但行政执法时也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,综合考量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、行政相对人的过往行为、是否及时改正行为等,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理决定。
该案中,某酒业公司系初次,行为轻微,未造成后果,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5万元的行政,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茶叶 。某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功能,通过纠正“小过重罚”,规范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,有力推动了行政提升涉企执法水平,为建设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。
【来源:江苏高院】